有人会提出一种新的方法,这种方法将达到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论想要达到的那种状态,这是完全可能的。我虽对此颇为怀疑,但仍看不出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的任何途径。我对此感到自信的是,至今还没有人做到这一点。因此我除了回到合理契约理念本身,并试图精心详述它之外,别无选择。顺着这一思路,最有帮助的是斯坎伦(T.M.Scanlon)提出的建议,他实际上提出了一种罗尔斯原初状态理论的一种替换理论——在该状态下,信息灵通的人们在一种平等权利的情形下(这由每个人都有选取权来保证),与那些同样是被无法合理拒绝的条件激发起来的人寻求达成契约。
我将在第11节更充分地解释这一理念。我眼下的目的,仅仅想弄清楚,对于不必要的抽象指控,斯坎伦的选择状态中相关的部分要比罗尔斯的情形少一些。那些在讨论正义原则的人们不是被剥夺了信息;恰恰相反,他们能获得充分的信息。关于归属于他们的动机没什么神秘的:他们仅仅被一个动机所驱使,这个动机在某种程度上几乎影响着我们所有人,即渴望以对他人而言是被保护的方式行动。
在这一节的开始部分,我批评了政治哲学的“解释性”方法。然而,从斯坎伦的建构开始,我认为,事实上存在的道德信仰在正义论中能够占据一个重要的位置。我们想知道在某些假设条件下人们将赞成什么。这些实际条件越接近于斯坎伦提出的理论,我们就更需要他们更多用来作为在理想条件下我们将会同意的证据。这种方法和“解释性”方法的关键的不同之处是我批判地、有选择地利用了普通的信仰,使用了一般的正义论作为试金石。既然每天的实践和信仰表现了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这种理论告诉我们尤其要警惕一种常识性道德,我们可能最希望他们表达因权力的不平等而产生的偏见。因此,例如,似是而非的是,常识性道德的大部分不得不说到令人怀疑的两性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来解释这些,我们可以猜测它会被妇女理智地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