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破解城乡户籍分割,消除劳动力流动障碍
经济结构转型是经济发展的典型特征,而就业结构是经济转型的必然组成部分。就业结构的转变则需要劳动力市场充分发挥配置功能,将劳动力从低生产率部门向高生产率部门转移,从而提高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发展。然而,计划经济时代,由户籍制度、劳动分配制度、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等构成的劳动力要素分配和再生产体系,共同构成了严密的劳动力市场制度性分割。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生产部门之间的劳动力流动受到极大的限制,劳动力市场也丧失了流动和配置功能。其结果是,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被隔离在城镇地区和工业部门之外,而城市企业存在着大量的在职性冗员,潜在的劳动力资源不能得到很好的再配置,造成巨大的人力浪费。
消除城乡之间劳动力要素流动障碍的改革聚焦于户籍制度改革,而户籍制度改革是从取消小城镇落户限制过渡到城市地区的。早在1984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1985年出台的《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放开了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1997年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意见,明确了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转移落户的条件;1998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的《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直系亲属在城市地区落户的条件规定。2001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小城镇常住户口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全面放开小城镇落户。2010年之后,中央开始明确提出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户籍制度改革的路线图,“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随着中央进一步提出新型城镇化目标,户籍制度改革重点突出转移农业人口,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的劳动人口落户问题。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将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和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起来。至此,户籍制度逐渐剥离了公共服务附加功能,回归了人口管理服务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