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盟必于社
《墨子》:“齐有二人讼者,久不决,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于是泏洫,同掘欿。羊而漉其血。”盖古人以社为明神所凭依,事不能决,虽官吏亦无如何,则使对神盟诅,以济法律之穷。《周礼·秋官》所以有“司盟”之职,专掌百姓“盟诅”之事也。
又听阴不正讼则在亡国旧社
《周礼·地官·媒氏》:“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注:“亡国之社,奄其上而栈其下。”阴讼者,中冓之事,不欲暴其情,故于此听之。
按:此最为仁政。淫秽之事,不暴其情,则廉耻可保。胜国社上皆屋而少牖,光阴晦而不明。于此听阴讼,恰与事相应也。
汉社日分肉
《史记·陈平传》:“里中社,平为宰,分肉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
按:此系祭罢而分其胙肉也。虽未言其情状,然是日之为社会佳节无疑也。又,《眭弘传》:“昌邑有枯社卧木复生。”又,《蔡邕集》有《陈留东昏库上里社碑记》,是必始筑社成,请中郎记其事,其重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