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设专官掌契券
《质人》:“掌成市之货贿。”“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掌稽市之书契。”“凡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听,期外不听。”
按:此即司市所谓“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也。注:“质剂,券也。”先郑云:“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也。言保物要还也。”疏:“古未有纸,故以札竹版书。大小者,言券有长短也。治质剂者,言听质剂之讼也。讼有期,过期则不听此讼也。”
八、贷民钱国息五厘
《泉府》:“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后郑云:“以国服为之息,以其于国服事之税为息。假令贷万泉,期息五百。”若是则五厘也。
古市一日三合
《周礼·地官·司市》:“大市,日迫同侧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行为商,居为贾。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小贩。”又,《礼·郊特牲》云:“大市于中,朝市于东偏,夕市于西偏。”
按:古市面积只百亩,除司市等官听事之处,疑太狭。今一日分为三时之市,各有所主,易期而入,则无壅矣。
古以人民与牛马同上市
《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郑云:“人民,奴婢也。”疏:“以其在市,平定其价,故知非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