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义论》ξ58里,我指出了为判断正义战争目标与限度的有限目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能够扩展到国际法(这是该书中我的用语)。在这里,我的讨论涉及更多的领域。我想要考虑五种类型的国内社会。第一种是合乎理性的自由民族(reasonable liberal peoples);第二种则是体面民族(decent peoples)。一种体面民族的基本结构,是我之所谓“体面的协商等级制”(decent consultation hierarchy),该制度下的民族我称为“体面的等级制民族”(decent hierarchical peoples)。其他可能的体面民族我未想去描述,而只有一种保留,即认为尚有其他体面民族,其基本结构不适于我描述的协商等级制,但在万民社会中不失为有价值的成员。[自由民族与体面民族,我并称为“组织良好的民族”(well-or-dered peoples)][6]第三种为法外国家(outlaw states);第四种为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societies burdened by unfavorable conditions);第五种是仁慈的专制主义(benevolent absolutisms)社会:该社会尊重人权,但由于其成员在政治决策中被剥夺了有意义的角色,所以这种社会组织不够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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