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ATT东京回合之前,市场准入问题主要集中在关税减让上,随着关税的大幅度减让,各缔约方由于受到减让表的约束,不能随意增加关税,于是各缔约方转而通过各种非关税措施来保护其本国市场。虽然东京回合中达成了有关反补贴、反倾销、政府采购、海关估价、进口许可证程序、技术贸易壁垒等非关税措施协议,但是这些协议只对参加方有效,并不能约束所有GATT缔约方。由于非关税贸易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抵消掉了关税减让给各缔约方货物贸易带来的市场准入机会,于是乌拉圭回合最终确立了非关税措施方面市场准入问题的规则,另外,市场准入问题也从GATT中仅仅集中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中,市场准入的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二、市场准入原则的适用
(一)在货物领域中市场准入原则的适用
1.要求成员方逐渐降低关税水平并加以约束,以不断推进货物贸易的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