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不愿意把这种相关性说成是“法则”?思考这个问题是有好处的。是因为它们的不精确性和统计性质吗?或者,是因为它们依赖个别当事人和个别社会吗?不称其为“法则”的一个更重要的理由,我认为,是因为它们依赖诸如规范和行为的制度化模式,而这些东西本身作为人类行动的结果,在历史进程中是易于变化的。我倾向于认为,“科学法则”的有效性不必依赖历史的偶然性。它们应该在任何地方都认可为真。
(八)
我曾经说过,行动的决定因素或者是内部地赋予的,或者是外部地赋予的。通过提及行动的决定因素,我们解释了行动,即回答了当事人为什么如他们所做的那样行动之类的问题。
然而,这样的回答仅仅是“在短浅的观察之中”的解释。它们引出了进一步的问题。例如:为什么人们具有他们所具有的意向呢?
有时,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依据进一步的意向而给定的。为什么A明天想到音乐厅去?其可能答案是,他想要或决心获得一些音乐教育。在这里,去音乐厅是作为到达目标的手段。但是,为什么他决心追求这一更遥远的目标呢?我认为,从意向方面获取的答案,最终将把我们带到两类主要的意向决定因素之一。我将这两个类型称为要求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