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四要件说
该说从犯罪构成体系服务刑事诉讼实践的角度出发,主张,第一,取消客体要件,引入阻却犯罪成立的消极要件,消极要件包含法定的正当行为、超法规的排除犯罪事由以及情节轻微的行为。第二,将主观方面要件中的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归入消极要件中加以讨论,因为其纯粹是阻却犯罪成立的要素。第三,根据客观到主观、先肯定后否定的评价顺序,将四要件按“客观——主体——主观——犯罪阻却事由”的顺序排列。[57]
(三)三要件说
有学者主张,第一,取消主体要件,将主体身份要素纳入客观方面要件,将刑事责任能力要素纳入主观方面要件。第二,将正当行为纳入客体要件,充实客体要件的内容,将其改造为出罪要件。第三,改造后的客体要件承担出罪功能,应当排列在客观方面要件之后。[58]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客观——客体——主观”的形态。
也有学者遵循人类认识实践活动“主体——客体”的基本结构,以“行为”为中介,连接主体要件与客体要件。并将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作为行为要件的子系统,建立“主体——行为——客体”模式的犯罪构成体系。[59]
(四)五要件说